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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常说风险与收益是呈现正向比例关系的,这不仅适用在理财领域,在创业中也是如此,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收益和债务同时归于一人承担的同时,往往让人倍感压力。但不要忘记的是,它仍然是一个企业,需要缴纳税款。今天就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问题吧。

首先一起来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1、预计全年累计经营所得59545.77÷9×12=79394.36元。

2、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9394.36-24000=55394.36元。

3、预计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5394.36×35%-6750=12638.03元。

4、1-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2638.03÷12×9=9478.52元。

5、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478.52-8510.27元。

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当月应(或季)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当年累计销售额×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月数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终后汇算清缴时: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销售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当年实际经营月数×2000)

当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1、汇算清缴期限

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到财税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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